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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浅议北约集团那些行为破坏了国际法[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31 07:02:01 法学论文
法律论文:浅议北约集团那些行为破坏了国际法[1]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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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999年3月24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打着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悍然发动了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野蛮空袭,对一个主权国家持续进行了79天的狂轰滥炸。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出动了1000多架战机,进行了12000次轰炸,投下了10000多吨炸弹,发射了3000多枚导弹,大肆杀害南联盟的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造成了南联盟1200多人丧生,5000多人重伤,数百万难民背井离乡,流离失所。在这一场浩劫中,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炸毁了南联盟20多家医院,250多所学校,50多座桥梁,12条铁路线,5条公路干线,五个民用机场,甚至还袭击国际列车和公共汽车,同时还轰炸了南联盟的化工厂、化肥厂和炼油厂、发电厂,造成了大量的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导致南联盟的环境和生态灾难,严重的危害了南联盟人民和邻国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由于北约的侵略暴行,致使南联盟的国民经济遭到了巨大的破坏,造成50多万人失业,200多万人丧失生活来源,直接损失达数千亿美元。同年5月8月清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甚至使用导弹袭击了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造成我驻外人员3人死亡,2人失踪,20多人受伤,致使我驻南使馆馆舍遭到严重毁坏。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在世纪之交发动了一场对南斯拉夫联盟的战争浩劫,其侵略行径严重地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人权法,构成了严重的国际罪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公然挑战当代国际法,应当承担侵略战争的罪责。

  一、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首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侵犯了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又称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它是当代国际法上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任何其它国际法规章、制度所不可抵触的强行法。国家主权原则作为近代和当代国际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原则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各国应当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⑵1945年6月26日,就在美国的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各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1项原则就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这也是宪章对各会员国所规定的义务。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成员国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根据宪章第4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国的会员国必须接受宪章所规定的义务。

  由此可见,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以侵略战争的手段对南联盟的领土进行狂轰乱炸,严重地违背了《联全国宪章》的目的、宗旨和原则,也严重地违背了宪章对各会员国所规定的义务,严重地破坏了国家主权原则。

  其次,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破坏了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又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它是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⑶《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所遭受的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战祸。为达到这一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不得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第1项规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对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和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第3项也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及其政治独立。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今国际法上只有三种情况允许例外地使用武力:其一,国家行使自卫的权利;其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军事行动;其三,殖民地人民为了民族解放运动而使用武力。⑷可见,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严重违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故意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对南联盟公然非法使用武力和侵略战争的手段,严重地破坏了互不侵犯原则。
 再次,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破坏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国家在不违背其所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前提下,独立自主的处理对内对外事务。内政,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即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内政,从地域上讲,是指在国家领土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是指国家在宪法中规定的事项,以及与国家行使主权相联系的对内和对外活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之间互不干涉内政。⑸所以,互不干涉内政,是从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又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国家之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途径,采用直接的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手段,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⑹《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不得干涉在法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