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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31 06:41:58 法学论文
法律论文: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1]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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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中国在国际刑事审判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中国乃至亚洲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视和理解都是举足轻重的。一直以来中国非常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这令我感到欣慰。
本文的主题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以及它对于免受政治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在展开主题之前,先简短地介绍一下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和职权。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
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提议可以追溯到二战后对轴心国的主要战犯进行审判的那段时期。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向人们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为了避免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再次发生,我们有责任将这些罪犯绳之于法。20世纪50年代,联合国在其框架内起草了一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以及一部关于反人类战争罪的法典,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非常遗憾的是,冷战的开始将这一进程带入了暂时的停滞。
冷战结束后,启动这一进程又看到了新的发展希望。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令人发指的流血冲突事件,使国际社会确信:开展国际刑事审判的时机已经成熟。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这一宏伟目标奠定了基础。1998年的夏天,来自160多个国家及25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聚会罗马,商讨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有关内容。1998年7月17日罗马会议表决通过了该规约,其中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
令人惊喜的是,缔约国的总数很快就达到了《罗马规约》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60个国家批准的规定。在该规约表决通过后的第四个年头,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到今天为止,《罗马规约》一共有103个缔约国。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国际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门组成:院长会议、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门,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位庭审法官组成。第二个部门是负责管理国际刑事法院行政事务的院长会议,由院长、第一、第二副院长三位法官组成。第三个部门是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本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书记官处则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
三、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这些罪行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检察官可以根据缔约国或安理会提交的案件情势来启动案件调查。至今为止,检察官办公室已经收到了三份缔约国提交的案件,涉及到几个非洲国家。实践证明,国际刑事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成为了一个发挥作用的、有效的国际机构。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
排除政治因素干扰,维护司法独立,这对任何一个法院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司法部门才能正常地行使其职权,司法部门管辖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才能公正地运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签署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对此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嫌疑犯有权由一个独立的法庭受审。而且司法机关也只有以保持其独立性来赢得社会对它的尊重。
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同等重要,但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似乎面临着比国内法院更严峻的挑战。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的犯罪通常都是有国家支持的大规模犯罪。这些犯罪将会随着武装冲突的爆发而不断升级,并带有极高的政治风险。从以往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经验来看,被带到国际刑事法院受审的嫌疑犯极有可能是国家前内阁领导。由此看来,国际刑事法院运作于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环境中。因此,抵御政治压力,寻求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不得不问,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抵御政治压力而完整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罗马规约》为我们提供了健全的机制来充分保护法院的独立性,并提供了使它排除政治干扰的安全措施。
五、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取证和选择案件的独立性
当涉及到检察官办公室选择调查对象以及之后的审判案件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它的独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罗马规约》规定了相关机制来确保国际刑事法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