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险销售人考试笔记讲义:法律责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6/01 08:32:53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
2014保险销售人考试笔记讲义:法律责任保险经纪资格考试
【网络综合 -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
1、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5、“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6、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营销活动禁止性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保险经纪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