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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桐乡市依托“互联网+”快速认定工伤[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6/09 00:03:49 金融
2017年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桐乡市依托“互联网+”快速认定工伤[1]金融
2016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明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备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本人工资的计算基准为: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2015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48372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31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6月4日发文)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备注: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3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3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2个月。
  备注: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上年度浙江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支付标准可参照所在医院的护工工资支付)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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