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谈谈对中华法系的认识(重点什么是中华法系及其特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05:15:53

论述题:谈谈对中华法系的认识(重点什么是中华法系及其特点)
论述题:谈谈对中华法系的认识(重点什么是中华法系及其特点)

论述题:谈谈对中华法系的认识(重点什么是中华法系及其特点)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中华法系具备的基本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 的强 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 的强 制力 ,确认父权 、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 国 家 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 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 理司法 .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 帝所左右 ,或 受 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