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与寺院法有什么具体联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19:43:32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与寺院法有什么具体联系?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与寺院法有什么具体联系?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与寺院法有什么具体联系?
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欧洲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多为习惯法的汇集.父权和夫权十分强大.男子只有成婚后自立门户,方可脱离父权的支配.离婚须出于习惯法上的理由,具有浓厚的男子专权主义的色彩.另—方面,早期的习惯法中,还保有某些原始的婚姻家庭习俗.
在欧洲各国封建化的进程中,寺院法和王室制定的成文法,逐渐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教会法,其中包括许多婚姻家庭法规范.寺院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
关于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的婚姻障碍,如欠缺结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受基督教的洗礼等.在形式条件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
关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本诸教义持禁止离婚主义.无效婚姻和别居制的规定,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采用的.除婚姻事项外,寺院法中的有关规定还涉及亲子、收养、监护、继承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宗教化,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显著特色之一.
在整个中世纪,罗马亲属法对欧洲各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有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从未间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