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流、徒、鞭、杖”五刑形成于北齐还是北魏?可为什么《分析》上说他确立于北齐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0 05:52:16

“死、流、徒、鞭、杖”五刑形成于北齐还是北魏?可为什么《分析》上说他确立于北齐
“死、流、徒、鞭、杖”五刑形成于北齐还是北魏?
可为什么《分析》上说他确立于北齐

“死、流、徒、鞭、杖”五刑形成于北齐还是北魏?可为什么《分析》上说他确立于北齐
经查检《中国刑法史》(蔡枢衡著,中国法制出版社)P85:“北齐别开生面,以死、流、耐、鞭、扑五种刑罚为骨干.” P86:“(北)周律以杖、鞭、徒、流、死五种刑罚为骨干.”
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的中国法制史讲义中,有“《北齐律》所创制之“重罪十条”综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一段.
前者确认楼主所问五刑似在北周;后者确认似在北齐.我无力辨识,还是楼主自己甄别吧.呵呵.
(以上为修改原答案部分,同时建议楼主关闭了吧,那些专家教授都各执一词的专业知识,我等何能解决)
(以下原答案)形成于北魏(见下文历代五刑)
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北魏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
北齐律的五刑是鞭、杖、耐、流、死,
北周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
自隋律起,才将五刑定为笞、杖、徒、流、死.此后延用至清.
墨 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再度被废.隋唐无此制.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废.
劓 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轻于剕刑.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见赎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刖 断足的刑罚.也称剕刑.重于劓刑.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汉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
宫 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夏族袭用,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秦统一六国后曾大量适用.汉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废.汉景帝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自汉至南北朝时期,宫刑时存时废,到隋开皇(581~600)初年正式废除 .后来辽穆宗应历十二年(962)又一度恢复,以后各朝律令没有宫刑.
大辟 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轘、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还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即分割犯人的肢体).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五车轘、生瘗(活埋)、炮掷等目.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还有法外酷刑,如棒杀、剥皮、醢.

北魏

据传原始社会末期尧舜帝时即有流刑,《尚书·舜典》中有“流宥(yòu)五刑”的记载,并规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孔安国的解释为:“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即是指对本族成员犯罪本应处以“五刑”的,改用“流放之刑”作为宽贷。
所谓“五刑”,指的是对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种刑罚。“五刑”究竟源于何时,众说纷纭。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中国从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建立起专政国家,就开始有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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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原始社会末期尧舜帝时即有流刑,《尚书·舜典》中有“流宥(yòu)五刑”的记载,并规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孔安国的解释为:“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即是指对本族成员犯罪本应处以“五刑”的,改用“流放之刑”作为宽贷。
所谓“五刑”,指的是对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种刑罚。“五刑”究竟源于何时,众说纷纭。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中国从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建立起专政国家,就开始有了刑


罚。《国语·鲁语上》:“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汉应劭《风俗通》:“夏禹始作肉刑。”说明禹时已开始大量运用刑罚手段。商代的刑罚记载略详于夏代,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等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五刑”一词,各朝各代也有不同的定义。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北魏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北齐律的五刑是鞭、杖、耐、流、死,北周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自隋律起,才将五刑定为笞、杖、徒、流、死。一直到清律都是沿用隋律的五刑。这里的“五刑”,是指先秦所谓肉刑五刑的墨、劓、剕、宫、大辟。中国律典的主要特征是以刑为主,所以只要谈起古代法律,就会联想到刑事法。早期古代的刑罚多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刑罚,其中最著名的便是“肉刑”。生命刑、身体刑,以其加诸于身体上之惩罚均称为肉刑。
西汉初,封建统治者为了发展生产、增加劳动力以及缓和阶级矛盾,曾宣布废除肉刑,虽然肉刑并未真正完全废除,但先秦以来古老的五刑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使得“流宥五刑”的内涵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
对于“流宥五刑”的“宥”的理解,历来有两种说法。其一解“宥”为“宽五刑”。这里的“五刑”指的是肉刑五刑。宋人黄度在《尚书说》中指出:“舜作五流之法以宽肉刑。肉刑圣人之所甚不忍也,故宽之。”元人陈栎也在书中说:“流宥五刑者,放之远方,以宽犯此肉刑而情轻之人也。”这里的意思就是:流放刑罚曾被作为肉刑五刑的替代刑。
所谓人犯重罪,圣君王有仁爱之心,不忍刑杀,完全其体,使流之远方,远离乡土,终身不归,如水之流而不返。“流放”的“流”字,本就表示水的运动,又引申为“流失、流散”,法律借用“流”字作为刑罚的名称,以示受刑者与其亲属和邻里的分离与流散。通过“流放”的实施,使犯人与所处的社会隔离开来,一方面起到了安定社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改造罪犯的作用。应当说,在上古肉刑普遍实施的时期,流放刑罚的确是对罪犯惩处的一种仁慈的选择。
其二解“宥”为“待罪之稍轻”者。宋人苏东坡指出:“作五流之法,以宥五刑之轻者。墨,薄刑也,其宥乃至于流乎。曰刑者终身不可复,而流者有时而释,不贤于刑之乎?”(《书传》卷二)宋人林之奇指出:“盖人之罪有被之五刑为已重,加之鞭为已轻,故制为流法以宥焉。”(《尚书全解》卷二)宋人袁燮有:“流宥五刑,有疑者罪疑惟轻,故为流以宥之。”(《吉斋家塾书钞》卷一)南宋理学大师朱熹也认为:“曰流宥五刑者,流放窜殛之类,所以待夫罪之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刑者也。”(《御纂朱子全书》卷三十三)
以上诸多议论可见,把“宥”理解为“待罪之稍轻”者,自汉唐以来基本上已被当作一种普遍的认识。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尽管仍有复肉刑之议之举,但肉刑毕竟已经不是刑罚的主流了。流放已经不再具备替代肉刑刑罚的作用,而是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刑罚,对于处死刑为之重,处徒刑为之轻的人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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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是中国古代五种刑罚之统称,在不同时期,五种刑罚的具体所指并不相同。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北魏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北齐律的五刑是鞭、杖、耐、流、死;北周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自隋律起,才将五刑定为笞、杖、徒、流、死。此后延用至清。五刑是对中国古代刑罚的部分概括,并不代表全部刑罚制度。
所以应该是确立于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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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是中国古代五种刑罚之统称,在不同时期,五种刑罚的具体所指并不相同。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北魏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北齐律的五刑是鞭、杖、耐、流、死;北周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自隋律起,才将五刑定为笞、杖、徒、流、死。此后延用至清。五刑是对中国古代刑罚的部分概括,并不代表全部刑罚制度。
所以应该是确立于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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