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儒家的分和原则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0 22:14:13

请问什么是儒家的分和原则
请问什么是儒家的分和原则

请问什么是儒家的分和原则
用天地之和贞立和谐原则
  在孔子和儒家的思想中,和谐是社会存在的理想状态,合理状态,也是治世原则.“礼之用,和为贵”.[1] 和谐作为一个社会构建原则,它不仅为大同世界所通行,亦为小康社会所遵循,是超时空,又内在于每一历史阶段的人们努力之中.
  这个原则之实践,在“天下为公,选贤与能”时,当然无阻无碍.可是,当“大道既隐,天下为家”时,就可能发生问题,缺乏保证;而非常令人遗憾的是,人类很长时期都处于“天下为家”,即政权大人世及“为某特殊集团所长期霸持的政治状态之中.即使是如孔子所说的小康社会,其之所以能真实地奉行和谐原则,靠的也是六君子那样的”三代之英.但六君子不世出,其之成为历史典范具有偶然性.孔子看到了这个问题.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2] 也就是说,在“天下为家”的政治制度下,和谐之成为治世原则其实是贞定不住的.一旦遇不上圣明天子,这个原则就会摇动、荡移开去;或者只是“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不知和谐必须守“礼之本”,通过礼义来实践,即不落实在礼义制度中,就会空洞化,或者乡愿化,“亦不可行也”;甚至流为“大人世及”统治集团攫取及巩固其利益的统治策略.
  因此,儒家必对“和”作形上的安立,即使和谐之原则成立唯一原则,不能摇动、荡移.
  儒家对和谐之为原则的贞立,是通过对礼乐的形上学论证来实现的.
  —言之,儒家是用“天地之和”的观点来对和谐原则作形上的安立.
  由《礼记·礼运》之论小康,我们已知小康时代的和谐原则是通过“礼义以为纪”来实践和实现的.礼义是三代的历史文化传统,“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3] 而人之所以能讲信修睦,其背后的根据和制度保证,即是礼义,“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讲信修睦……”.[4] “和”是礼之大用.儒家设计的礼义制度中有一基本元素是乐,故又称礼乐制度.乐的功用,亦在谐和社会关系.《礼记·乐记》云:“乐文同,则上下和矣.”礼与乐的谐和功用之差别,在:礼更重从制度上行为上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乐则重在从精神上使人际关系达到谐和之境.《乐记》曰:“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所以合和天子君臣,附亲万民者也.”故《乐记》认为“乐由中出,礼自外作.”而陈澔《礼记集说》所谓“乐之和于内”,“礼之检于外”,大致亦此意.儒家认为礼乐结合为制度,能对构建社会和谐秩序,发挥更大更好的功用.所以,主张礼乐相随不离、相须为用.这就是《礼记·孔子闲居》所谓“礼之所至,乐亦至焉”的意思.《汉书·艺文志》亦引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于乐,二者相与并行.”
  因此,儒家对“和”的形上安立,必然是通过对礼乐的形上性格之确认来表达的.
  《礼记·乐记》曰:“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5] 原来儒家认为和谐与秩序乃是宇宙天地本有的状态.说得明确些,即和谐秩序是天地境界.人间世的礼与乐正是以天地之序、天地之和为形上的根据,亦是天地之序、天地之和的体现与象征.“乐由天作,礼由地制.过制则乱,过作则暴.明于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也.”朱子注曰:“乐由天作,属阳;故有运动底意.礼以地制,如由地出,不可移易.”《中庸》有个将宇宙观和人生观打成一片的本体宇宙论的论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朱子章句》对此段作了体用论的解释:“大本者,天地之性.天下之理,皆由此出,道之体也.达道者,循性之谓,天下古今之所由,道之用也.”
  发皆中节,即为“过制则乱,过作则暴”的正题,亦是礼的本有义.而中和则为宇宙天地的基本原理.天地的运行,万物的生养成长,皆循此原理.人类以中和为原则,充分运用,推而极之,就可以参赞天地化育,与天道同功.这就是《礼运》所以说“礼必本于天”,《乐记》所以说“礼乐偩天地之情”.朱子注:“偩,依象也.”这就是说,三代之英乃是承天之道,依据与模仿天象的和谐秩序,而制礼作乐的.亦正是因为礼乐依天象的和谐秩序而兴作,所以《乐记》又说“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在人世间建立起大谐和的天地境界.也就是能如《中庸》所言“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融合于天地位万物的宇宙大和谐秩序之中,并“可以与天地参焉”.天不变,中和之道亦不变.和谐秩序与天地共长久.
  如此,随礼乐之形上安顿,和谐原则亦同时因“天地之和”获得形上之安顿与贞立,而“不可移易”.
  使人皆各得其所,各得正当地实现自己、完成自己,此肯定与尊重生命个体之个体性原则,用当代儒学大宗师牟宗三先生的话来说,就是让“个体落实地还其为个体”.[17] 这个原则是无条件的.换言之,在任何情况下,生命个体的存在价值和创造性,都必须保住,不得斫丧.“人民的‘各适其性,各遂其生’,以完成自己,是天经地义的”.[18]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之实践中,这个原则必须遵循.这个原则的哲学模式,就是牟先生所说的:“物各付物”.[19]
  此个体性原则既为儒家从“乾道变化,各正性命”的宇宙大和谐秩序中所见之“天则”,又贯通于《周易》乾、《春秋》太平世、《礼记·礼运大同篇》中;而且,“群龙无首”之为乾元用九的总断辞,在《周易》六十四卦中,只有乾、坤两卦有总断辞.此皆可见出儒家对此原则的重视程度,给出其在和谐社会之构建中的首要性.事实上,个体间的和谐是生活关系和社会关系之最具体的谐和.人皆各得其所,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存在形态,也是根基所在.只有在对存在的生命个体的肯定与尊重的基础上,和谐社会之构建才能实现,“必须是令天下无一物不得其所,方得圆成.”[20] 使人民各得其所,亦即是宋儒张载四为句中所说的“为生民立命”,而为历代儒者所志向.其实,“为生民立命”正是“为天地立心,……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社会落实处.故熊十力先生在其所提出的迈向大同世界的经世九项原则中,以“致万物各得其所”与“群龙无首”为最高原则,指出:“治道必极乎万物得所,而蕲向群龙无首之盛者.”[21] 使万物各得其所,是儒家对个体性原则的本有表述,落到人生层次,即是使人皆各得其所.而且,个体性原则是一既能总持又能量识的原则.它可使和谐社会之构建量化、指标化而直接进入操作,当下便可用力,步步做去,又便于接受检验.它拒绝了和谐原则策略化、空洞化、虚假化.